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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提案委:依法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湖泊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自然生态系统持续退化的总体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用地面积逐步减少,资源质量明显下降,建设投入明显不足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调研组认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态和谐的道路。调研组建议,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完善政策体系,坚持依法保护,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基本情况
内蒙古、黑龙江两地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两省区贯彻中央部署,将生态工程建设与自然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两省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呈现退化速度明显变缓、局部地区逐步好转的态势。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草原“双权一制”制度落实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8.4亿亩草原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已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有10.13亿亩草原执行了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较本世纪初,2012年内蒙古全区草原平均植被盖度提高了15.1个百分点,达到45.1%。
两省区近些年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实现了持续“双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面积由1998年的2.61亿亩增加到2008年的3.55亿亩,净增9395万亩;活立木蓄积量由11.7亿立方米增加到13.6亿立方米,净增1.9亿立方米。实施“天保工程”以来,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面积由748.6万公顷增加到853.23万公顷,森林蓄积由5.88亿立方米增加到7.91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提高了10.1个百分点。
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条例,全区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已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处,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4处。黑龙江省自2003年开始在全省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积极开展退耕工程,全省已完成退耕还湿面积9000多公顷。目前,全省天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国际重要湿地7处。
内蒙古自治区因地制宜做好湖泊补水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现有规模以上淡水湖泊33处。黑龙江省通过推进水利“五大”体系建设、水资源合理配置、雨洪资源利用等措施,有效维系了河湖健康。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253个,水面面积3037平方公里,其中淡水湖241个、咸水湖12个。
主要问题
由于气候变化、历史原因以及人口增长和经济粗放发展的方式对生态的巨大压力,自然生态系统持续退化的总体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保护生态环境仍然是十分突出和紧迫的问题。
(一)生态用地面积逐步减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垦、围垦、开矿、采石、采沙、旅游开发等用地需求,对林地、草原、湿地、湖泊的“蚕食”十分严重。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统计,全国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约166万多公顷,每年被征占用或开垦的草原面积平均在30万公顷以上。黑龙江省上世纪80年代草原面积753万公顷,目前只有433万公顷。我国湿地面积近10年间减少约200万公顷。黑龙江三江平原的自然湿地,由解放初的500万公顷锐减到目前的91万公顷。全国围垦湖泊面积130万公顷以上。全国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中,有231个存在不同程度的萎缩,湖泊总储水量减少(不包括干涸湖泊)517亿立方米。
(二)生态资源质量明显下降。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一直保持面积、蓄积“双增长”的趋势,但森林资源相对不足和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国90%以上的天然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植被盖度降低、沙化、盐渍化等中度以上明显退化草原占50%。全国牧区天然草原的牲畜超载率在23%以上。人均自然湿地面积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在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和毁湿开垦、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水体污染、湿地缺水等人为因素的作用下,湿地退化和丧失的趋势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局部地区面临的开发压力日趋增大。湖泊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湖泊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日趋严重,沼泽化进程加快,生物多样性呈现下降趋势。
(三)生态建设投入明显不足。一是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规模小、标准低、范围窄。经过多年造林,我国大量中幼林正处在确保成林质量、增长森林蓄积的关键时期,森林抚育欠账严重。2012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为5100多万亩,不足“十二五”规划任务的一半。内蒙古、东北三省等国有林区随着商品材采伐任务量锐减,单位自筹资金越来越困难。黑龙江省平均人工造林每亩成本700元左右,森林抚育平均每亩成本200元,国家补贴标准每亩仅分别为200元和100元。二是草原保护制度推进难。目前国家对草原基本建设的投入主要是退牧还草工程,每年投入20亿元(按工程区每亩平均30元标准),平均到全国草原每亩仅有0.33元。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草原保护制度在促进生态好转的同时,由于草原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薄弱,生产方式转型困难多、历时长,牧民稳定增收任务十分艰巨,虽然部分地区实施了草原生态奖补等政策,但因补贴标准低,不足以弥补牧民因履行禁牧、减畜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偷牧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我国林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特别是林道建设和需求差距较大,林网密度低、道路质量差,直接影响森林经营管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防沙治沙力度小,成果巩固难度大。通过多年治理,内蒙古沙化治理项目区的植被刚刚开始恢复,但生态系统结构、功能还很不稳定。防沙治沙任务分散在区域性工程或防护林、草原治理工程中,存在着投资少、速度慢、区域不平衡等问题。由于国家资金扶持有限,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防沙治沙成果的巩固与扩大十分艰难。五是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长期缺失。在我国重要的湿地区域,由于生态建设的需要,国家实施了抢救性湿地保护政策,建立了550多处湿地自然保护区,430多处湿地公园,保护了约50%的自然湿地。由于限制了保护区域内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域内群众收入增长缓慢。
建议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我国森林、草原、湿地、湖泊和宜林宜草沙化土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红线。把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和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政策体系。像支持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一样,将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增加支出比重,建立长效机制。下决心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重点县奖励制度,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以缓解停止主伐后国有森工企业和地方财政减收压力。在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管护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元/亩生态效益补偿。继续推进草原承包制度,加快解决一些地方草原性质不明、边界不清、权属不定、面积模糊等突出问题。
(三)坚持依法保护。坚定不移地执行好《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出台《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防沙治沙实施条例》,落实好《水土保持法》,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修改《森林法》,依法解决森林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激励机制问题。加快出台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扎龙湿地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加快实施“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林业、草原、湿地荒漠化防治和水利等生态工程建设。尽快落实《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将确定的大小兴安岭林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林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重大政策落实到位。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规划,将松嫩、三江两大平原湿地修复保护工程上升为国家战略。将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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