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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应融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2016年11月21日 13:54 | 作者:马乐 江明生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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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民教育环境渗透工匠精神

第一,教育环境需要政策制度保障。在政策制度方面,教育环境的良好发展需要国家和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尤其在高职教育方面,由于其特殊地位和受人们重视程度不高等原因,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才开始出台有关高职教育相关文件和政策,从改革开放后至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文件到本世纪初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任务从职业体系的确定到确定培养人才培养目标再转变到如今的注重素质教育;而政策从“三改一补”到“三不一高”政策。[9]从中可以凸显出我国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在逐步加深,改革和完善也从多方位入手,“工匠”的精益求精、孜孜不倦地探求精神始终贯穿于其中,使我国国民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得到完善和创新。

第二,教育环境需要财政作支撑。学生学习的环境是影响其学习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该环境包括学校相关教学配套设施、师资力量、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其都需要财政经费作为支撑。如在高等院校中,在一方面,高校的财政经费来源不足。虽是以国家财政和政府拨款为主,但是由于中央与政府财政用于其他方面如社会保障体系的经费过多,致使其无力向教育投入更多的经费,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较低,高等教育的财政经费也只占总财政性经费的20%,其单一的经费筹措方式使高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办学困境。在另一方面,中央与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间对教育经费的财政责任不明确,从而产生了其责任的交叉等问题。由此,我国应该在一方面深化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避免高校财政来源的单一性,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如社会捐赠等向社会和现有各个行业筹措办学经费,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制度,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中央应加大对高等院校的专项经费补助和投入,逐步平衡地区性、级别性不同院校的差异,从而逐步实现公平对待,合理安排高等教育经费的结构化比例,从而转变学校办学经费以学生学费为主,补助为辅的现象,平衡其办学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说,应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范围和责任认定,中央其财政主要是用于全国性事务以及服务于大多数人的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财政则应主要用于地方性事务,在其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地方高等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加大中央对其的补助和管理监督。[10]

第三,建立健全教育环境的国民享受教育权利公平保障机制。随着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其中高等教育已从精英化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高等教育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有关于其教育环境中的国民受教育权利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其权利问题共同呈现的是教育公平性问题,如出现弱势群体受教育得到不公待遇、高校招生制度不尽合理、高等学校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学生就业机会不公平等问题。由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受教育权利的法制体系构建。其一,立法作为法治的基础,在教育相关立法上长期跟不上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而产生了其立法滞后和某些领域立法真空等现象,为此我国经过多年的教育立法改革和发展,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基本,相关法律为依据,高等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其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此,我国政府应秉持着“工匠精神”对其体系进行相关改革,如对《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进行相应修订,在有关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学校与教育者、学校与受教育者等关系领域相关法律缺陷上进行一定完善,从而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制建设。[11]其二,在其教育权利司法救济方面进行一定完善。如弱势群体受教育不公平现象,我国应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保护,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采取严格监管,并在国民受教育权利的补偿机制上进行相应补充与健全。

编辑:韩静

关键词:工匠精神 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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