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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统战理论政策的重大创新

2021年01月20日 12:25  |  作者:钱振明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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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要发挥好统一战线的显著制度优势,着力解决人心和力量问题,不断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凝聚人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力量。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并不断顺应时代要求,推进统战理论和统战政策创新。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作出新部署,丰富统战理论,完善统战政策,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治国理政中的显著制度优势和重要法宝作用。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于2015年颁布施行,推进了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随着新时代统一战线实践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显现。中国共产党统战理论和统战政策进一步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成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坚持新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关于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特征和新的任务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成为新时代统战工作的科学指南。在总结2015年以来《条例(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必将有助于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在科学理论、科学思想指引下开创新局面。

明确新任务,强调统一战线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特殊方式和重要战略,统一战线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内在属性和应有之责。尤其是,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要发挥好统一战线的显著制度优势,着力解决人心和力量问题,不断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凝聚人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力量。

完善基本原则,确保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方向正确。《条例》将原先散见于《条例(试行)》各章及各有关条目中的统一战线工作原则进行了精辟概括和集中表述,以利于在统战实践中贯彻坚持。《条例》系统总结并首次用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等八大原则,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确定不移的应循准则。

聚焦关键点,更加突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本质要求。《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条例》强调,要“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览全局、协调各方”。《条例》规定,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条例》新增了“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为建立健全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提供依据。为落实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条例》还确定了统战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地方党委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新时代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完善。新时代统一战线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工作范围包括了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和归侨及侨眷,以及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等12个方面,实践中却存在着“统一战线不统一”情况,不利于统一战线所具有的“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发挥。因此,必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条例》首次提出统战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同时将统战部的职责由《条例(试行)》的9项调整并增加为15项。对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原先主要局限于“调查研究”,《条例》明确统战部要“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对原先《条例(试行)》里提及的“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等,明确为“统筹协调民族工作”“统一管理宗教工作”,把近年来统战系统机构改革成果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条例》把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列为统战部的新职能,并新增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一章,明确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范围以及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用的思路、形式和路径方法。《条例(试行)》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章里规定了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新增“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不仅对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赋予了“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等新任务,而且首次专门明确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以及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关规定和具体表述的完善,必将有效推进新时代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完善。

规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促进多党合作制度效能提升。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三项基本职能在《条例(试行)》中有完整表述。《条例(试行)》同时规定,“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这意味着“社会服务”作为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延伸,被予以明确。《条例》特别强调了支持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这有助于民主党派集智聚力有效履行参政党职能。同时,《条例》赋予无党派人士的职能更加具体,使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可行路径。《条例》规定“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支持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强化了无党派人士参加多党合作的政治责任,从而使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

强调自身建设,保证统战工作有序高效。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统战工作的参谋、组织、协调、执行和督促检查职能,承担起“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职责,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自身建设。《条例》新增“统战部门自身建设”一章,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对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统战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障统一战线工作有序高效,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明确保障和监督机制,形成《条例》贯彻落实的有效体系。为确保《条例》规定的统战政策和统战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条例》专章强调了建立健全“保障和监督”机制。《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能在各地各部门得到细化落实。《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党组织和干部进行问责,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则给予表彰奖励。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健全,统战工作支持体系的完善,必将有助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战工作合力日趋增强,使蕴藏于统一战线之中的显著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从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广泛支持力量。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江苏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统一战线 工作 条例 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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